近日,新华网网友留言“开发商能否收取装修保证金及其他额外费用”。针对该问题,经由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调查核实,现向网友回复如下: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的规定,开发商在新建小区竣工交付业主使用时,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协议内明确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数额、返还时间,这是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缴纳装修保证金及其缴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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